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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破除司法鉴定“顶端优势”

日前,安徽蚌埠警方宣布,17年前的区长助理于英生杀妻冤案告破,强奸杀人犯罪嫌疑人—当地交警武某某落网。专案组克服多种困难,从嫌犯遗留痕迹物证中检测出DNA样本独特信息,经排查锁定嫌犯。

作为司法鉴定之一的DNA鉴定再次发挥了重要作用。而事实上,被广泛推崇的DNA技术鉴定,其“近乎百分之百准确”的“神话”也被实践打破过,前几年发生在新疆库尔勒市的“一命两尸”案件,受害人雷某失踪后,警方在一水渠中发现一无名男尸,经DNA鉴定认定为雷某。而后杀害雷某的犯罪嫌疑人被抓,警方根据供述找到了一具尸体,经DNA鉴定也认定系雷某。

在“一命两尸”案件中,鉴定错误是因为DNA鉴定人员根据“99%(统一认定的标准应该达到99.9%以上)的亲权概率”作出了错误的统一认定,显然,是人为失误而并非科学之错。当然,有时候所谓的“科学”鉴定也并不可信,近年来发生的杜培武案、佘祥林案、赵作海案等冤案,无一不是司法鉴定惹的祸。

特别是杜培武案,先后经过警犬气味鉴定、泥土化学成份鉴定、火药残留物鉴定、测谎鉴定四份鉴定,其中的“测谎鉴定”作为“中国测谎第一案”当时被多家媒体高调宣传。佘祥林案、赵作海案也均为法医对死者身份做出了错误认定。

虽然这些冤案的形成有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因素,但缺乏认真、科学的鉴定也是成因之一,因为刑案侦查中的鉴定意见对于侦查方向起着决定性作用,在鉴定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身份的“锁定”之下,嫌疑人的自我辩解往往被认为是认罪态度问题而不会被重视。

科学并不会欺骗,只是办案人员过于依赖鉴定的科学性。科学性源于客观性,事实上任何一种鉴定意见都是案件的“基础证据”与鉴定人“主观判断”的结果,而这两者都有失真与异化可能。从“基础证据”分析,其形成、提取、保管、检验、提交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失真。从“主观判断”分析,比死亡原因、死亡时间、死者年龄等鉴定,也夹杂着鉴定人根据自己专门知识所做的主观判断。

并不严谨的鉴定之所以能突破公、检、法层层的证据审查,与司法鉴定体制不无关系。2005年全国人常委会《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》通过之后,公检机关依然保留了鉴定机构,法院不再设立鉴定机构。这种设置使刑事诉讼上侦查机关占据了司法鉴定的“顶端优势”,而审判机关基于技术劣势很难对侦查机关的鉴定证据作出科学判断,而只能进行一些程序性的审查,使错误鉴定很难在诉讼中被发现和排除。

侦查机关鉴定“顶端优势”下的鉴定话语权,导致法官成了鉴定人的“牵线木偶”,错误鉴定导致的冤假错案一次又一次损害着司法公信力,必须找到一种方法来解决这一难题。“把专业事情交给专业人士判断”,是诉讼对于科学知识应有的态度。对于涉及专门知识和需要对鉴定证据作出认定的案件,允许被告人其专门性问题可聘请专家证人,与公诉机关形成“技术抗衡”,而法院则可借鉴国外的“专家陪审员制”方式对“鉴定”进行鉴别,由“陪审专家”对鉴定中涉及的原理与方法进行认定。

这样才能发挥好司法鉴定这把“双刃剑”的正确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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